申请人:玛蒂耐特(秦皇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97683号“玛蒂耐特MERTINAT 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690527号“图形”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第74175003号“AI MEI YI ZHAN及图”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第73748004号“M 鱼故事”商标、第75044905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589448号“爱意 摩菲AEE MOVIE及图”商标、第72690527号“图形”商标、第62876153号“M 麦迪侬 MYDINON”商标、74175003号“AI MEI YI ZHAN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