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214686号“百寿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百寿山 34214686

阅读:130197 2024-10-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百寿山(海南)矿泉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周文彬)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对第34214686号“百寿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

  申请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百寿山(海南)矿泉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周文彬)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对第34214686号“百寿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第16897419号“百岁山”商标、第17928332号“百岁山”商标、第11562387号“百岁山 GANTEN”商标、第4338519号“百岁山及图”商标、第13960168号“景田百岁山”商标、第14456894号“景田百岁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其注册将损害申请人的权益。三、原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屡次在第32类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知名商业标识高度相近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正当性,其商标注册行为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景田”、“百岁山”商标受保护的相关材料;2、广告审计报告;3、报刊杂志;4、广告证明、协议及发票;5、销售合同及发票;6、财务审计报告;7、所获荣誉;8、商标注册列表;9、维权案件;10、类似案例;11、被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

  原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周文彬于2018年10月2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3年2月2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植物饮料;纯净水(饮料);奶茶(非奶为主);无酒精果汁饮料;矿泉水(饮料);汽水;能量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商品上。2024年10月20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百寿山(海南)矿泉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即本案现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七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植物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百寿山”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中文字“百岁山”、引证商标六、七“景田百岁山”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矿泉水(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商标权利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得到保护,我局对申请人所主张的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再评述。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进行了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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