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清大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绿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41894号“清大绿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70803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且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已有诸多含有汉字“清大”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轮胎;航空装置、机器和设备;水下探测用远程控制运载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包含“清大”,易使公众联想到“清华大学”,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轮椅”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