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14129号“银登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559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84688号“Cyber Dreams Co.,Ltd. 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银登中心《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业务年度报告(2021年)》、在先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