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红旗祥天(吉林)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星河智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97664号“红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55790号、第57703872号、第58803489号、第58832967号、第72041720号、第74075865号、第74235758号、第521443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且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八注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届时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尚处于行政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六至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至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截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五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谷粉;米;小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申请商标已由引证商标一、二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三、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并无实质影响,我局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