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弗鲁科雷克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64166号“FLUCORR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08186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无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无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