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377159号“顾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顾家 41377159

阅读:19443 2024-10-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凯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广东顾家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2日对第41377159号“顾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自1982年申请人前身“顾家工坊”创建以来,申请人持续…

  申请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凯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广东顾家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2日对第41377159号“顾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自1982年申请人前身“顾家工坊”创建以来,申请人持续、稳定、长期使用“顾家KUKA”标识,并通过上线先下宣传推广,获得极大关注和广泛认可,“顾家”品牌已经极具知名度与影响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就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经到达了驰名商标的标准,且“顾家KUKA”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已驰名第3151892号“顾家KU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39159号“顾家家居 KU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72324号“顾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翻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有较强的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及第3151890号“顾家KU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716585号“顾家工艺 因为顾家所以爱家 KUKA TECHN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061592号“顾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542340号“顾家家居 KU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083368号“顾家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4457632号“顾家体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4490120号“顾家户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4493963号“顾家跑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5404416号“顾家智能阳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5532013号“顾家家居 KU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5538694号“顾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8006895号“顾家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8029656号“顾家首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45432207号“顾家家居 KU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55189711号“顾家生活 KUKA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65189668号“顾家星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及其“顾家”品牌的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而对申请人的商业标识、著作权作品、举办活动等进行全方位的模仿,具有极大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早期抢注了大量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品牌作为商标,自始具有主观恶意,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顾家”品牌进行全方位的模仿,攀附“顾家”的极高商誉,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扰乱了商标申请注册秩序。五、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存在不良影响。六、申请人企业字号、商品名称“顾家”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且申请人享有美术作品“顾家家居二”的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七、被申请人在先申请商标即具有攀附申请人商誉的主观故意,争议商标不构成被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申请。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信息报告、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关系证明、申请人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年报摘要、行业排名、参展及宣传推广记录、相关媒体报道、在先决定及判决、“顾家KUKA”被认定驰名商标的通报及裁定书、“顾家”品牌所获荣誉、公司主持或参与的行业标准、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列表、引证商标详细信息、申请人版权登记证书、被申请人官网截图、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及商标注册信息、被申请人实际经营证据及相关公证书、相关品牌介绍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长期经营“顾家gujia”厨卫电器品牌,通过长期持续使用、宣传,已经被相关公众所知悉,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涉案商标已经和被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的指示关系。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照片、网店销售页面及历史评价时间戳截图、 订单及销售发票等证据,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一直持续在核定注册商品上使用,应当予以维持。“顾家”是被申请人二十多年长期使用的字号及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享有合法在先权利。而争议商标“顾家”和被申请人在先注册享有高知名度的“顾家”商标完全相同,是对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注册,延续和继承着“顾家”字号及商标的商誉。争议商标是注册是出于正常商业所需,完全是合法、善意的,并无任何恶意,而且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核准的商品差异明显,不会使人产生混淆、误认,不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被申请人在先基础商标申请日之前并未达到驰名状态,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顾家”系列商标延续申请,应当维持注册有效。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注册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引证商标十七至十九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争议商标是对被申请人“顾家”字号及商标的延续,并不损害申请人企业字号和商品名称。“顾家”商标是顾家电器公司独创设计的商标,具有美好、深远的寓意,是被申请人合法、善意申请的商标,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会产生不良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2015年,被申请人出于前瞻性的商业嗅觉,制定十年战略规划,开始以“顾家”为核心品牌布局顾家智能家电生态链全面发展,从2017年开始,陆续在家电相关领域布局商标,完全是出于业务拓展所需,并无仿榜申请人商标的故意,不存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销售门店、经销商会议照片、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籍备案通知书、产品照片、产品销售页面及历史评价时间戳截图、 订单及销售发票、顾家电器公司所获荣誉、相关合影及活动照片、参加公益活动证明、门店照片、协会证明、相关广告合同及发票、杂志期刊及经销商会议、展会材料、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涉及“顾家”标识的维权记录、被申请人“顾家”系列商标注册信息、民政部公布第九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被申请人“顾家GUJIA”商标等准予注册的决定、包含“顾家”标识的商标查询列表、关于被申请人申请“顾家家居”商标的情况说明、百度以“定制家”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被申请人主动撤回“顾家 定制家 选顾家”系列商标信息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浴室装置”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沙发、茶几”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至十六核定使用在第21类“厨房用具、非贵重金属的厨房用具”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十七至十九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对争议商标不构成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权利障碍,下文不再赘述。

  3、2014年12月,申请人注册使用在“家具、沙发、茶几”商品上的“顾家KUKA”商标在商标评审案件中认定具有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2015年1月9日,在商评字【2015】第0000015137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中亦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2012年5月2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家具、沙发、茶几”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据申请人提交的(2021)浙民终7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实际经营中并未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而是擅自大量使用“顾家家居”标识,还在多个商品上申请注册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顾家家居”商标字体雷同、字号完全相同的商标,客观上攫取了申请人多年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企业商誉,其借申请人商誉提升自身企业和商品知名度的主观意图明显,侵害了申请人公司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据审理查明可知,引证商标十三、十五、十六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两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4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家具、沙发、茶几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文字“顾家”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顾家”相同,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同时考虑到申请人“顾家”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被申请人在实际经营活动存在大量使用“顾家家居”标识,侵害了申请人公司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浴室装置商品上,容易误导相关公众,使之认为标有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其注册不正当利用了申请人知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鉴于本案已认定引证商标一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无需再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予以认定。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以及字号、商品名称等权益。对此,我局认为,首先,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为作品的表现形式,并非文字组合本身,单独的该作品名称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且本案争议商标“顾家”文字为普通字体,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表现形式明显不同,二者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其字号、商品名称及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提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五、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

本文《关于第41377159号“顾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顾家 4137715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781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