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留信信息科学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教留才认证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23日对第48558036号“教留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相同行业,明知申请人商标仍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百度百科对“教留才研究院”、“留学生学历认证”的查询结果;2、被申请人自我宣传的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无关联关系,无商业合作。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官网介绍;2、作品登记证书;3、相关合同、发票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坚持无效宣告申请理由。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3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将“教留才”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亦无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申请人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教留才”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其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教留才”并非日常用语或固定文字组合,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五、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