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443394号“ZHYQ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ZHYQ及图 58443394

阅读:34172 2024-10-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朝辉压力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阿金霍格科技(嘉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导聚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0日对第58443394号“ZHYQ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的第9518…

  申请人:上海朝辉压力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阿金霍格科技(嘉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导聚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0日对第58443394号“ZHYQ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的第9518914号“朝辉 ZHYQ及图”商标、第24796174号“ZHY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行业者,对申请人的商标属于明知,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三、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在先“朝辉”、“ZHYQ”商号权,同时,申请人对“朝辉”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四、被申请人抢注同行业多个主体的商标、商号,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图片):1、被申请人在后申请的完全相同商标详情页;2、申请人在先商标申请状况;3、申请人简介、所获资质、认证、专利等;4、关于申请人的相关报道;5、被申请人抄袭单尼斯科公司、格拉夫(嘉兴)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杰弗伦有限公司、上海戴嵘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盛仕铭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恒瑞测控技术有限公司、Oueuasa(Hainan)InstrumentCo.,Ltd、安徽允昊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等同行业者的相关介绍;6、申请人商号宣传证据;7、作品登记证书;8、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9、被申请人及相关公司信息;10、相关决定、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坚持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并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英文释义、相关决定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申请人在其理由书首页援引了第4271824号“ZHY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质证意见中援引了第8666124号“朝辉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我局将上述商标作为引证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

  2、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纺织工业用机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6月27日。

  3、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阀(机器零件)等商品、第9类压力计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4、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ZHYQ”系列商标,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GEFRAN 杰弗伦、GEFRAN、SSIATECH、GRAFF、单尼斯科、DYNISCO、允昊物联网 YUNHAOLOT、恒瑞测控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4及申请人在案证据可知,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ZHYQ”系列商标,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GEFRAN 杰弗伦、GEFRAN、SSIATECH、GRAFF、单尼斯科、DYNISCO、允昊物联网 YUNHAOLOT、恒瑞测控等商标,上述商标均与“传感器”商品所属行业相关主体的商号、商标相同、相近,被申请人作为上述主体的同行业者,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商号相同、近似的商标,其注册目的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未就其注册的商标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交相关证明以证明其注册商标的正当性。被申请人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他人在先商号权、著作权等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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