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湘潭天宝兄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信格品牌管理(长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建新
委托代理人:河北中知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20日对第60090124号“君宝兄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天宝兄弟”品牌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第17482674号“天宝兄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500640号“天宝兄弟 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477430号“超级天宝兄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420877号“天宝兄弟龙虾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471682号“天宝兄弟 四海情味至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6498941号“天宝 兄弟 四海情 味至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2480892号“天宝兄弟 食在情义 小龙虾大制作 TIANBAO BROTH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以打擦边球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当占用公共资源。3、被申请人及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名下注册大量商标,超出正常经营活动所需,不具有使用意图,且在实际经营中存在侵权行为。4、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一城市,且二者均为餐饮行业从业者,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品牌所获荣誉;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侵权判决、调解书等恶意证据;
3、相关决定、判决等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没有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所述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其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于2023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餐馆;快餐馆;食物装饰;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餐馆预订服务;外卖餐馆;备办宴席;水烟休息室服务”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4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七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本案适用《商标法》其他规定可保护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不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