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YNGENTA PARTICIPATIONS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09437号“SL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限定后的指定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67577号“立得 S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9362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7588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386434号“尚兰特 S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限定商品通知函、商标撤销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的商品限定为“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园艺化学品;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林业用化学品”。在“消毒剂”商品上,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899期《商标公告》),在前述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催化剂;土壤调节制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用杀菌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