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凯耐德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布-格扎拉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31725号“zaat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核心商标,已使用多年并已具有显著性,未违反相关规定。据此,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zaatar”,“zaatar”为一种中东混合香料,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了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