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阿尔法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智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86727号“aipok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可以区分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aipoker”是人工智能扑克游戏平台的简称,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的培训等服务上,容易被认知为是对服务内容等特点的直接描述,而不易被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