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525083号“WeCarb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eCarbon 75525083

阅读:167724 2024-10-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蔚碳(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25083号“WeCarb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具备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申请人:蔚碳(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25083号“WeCarb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具备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上以“WeCarbon”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使人识别为由“We”、“Carbon”组合而成,其常用含义分别为“我们”、“碳”。申请商标“WeCarbon”使用在其指定的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误导消费。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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