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涵涡智航科技(玉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保航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20546号“明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其指定的第12类商品上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明鬼”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