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ONPOINT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9282H2号“Bonpoi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10682号“博普缇 Bonpoint”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