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北牧聚牛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捷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80776号“北牧聚牛 BEIMUJUN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成功注册系列“北牧聚牛”商标,申请商标是其系列商标的延续性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用于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北牧聚牛 BEIMUJUNIU及图”,该标志所包含的“牛”使用在“肉;肉片;鱼制食品;肉罐头;水果蜜饯;蛋;食用油;家禽(非活);豆腐制品”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使用在“牛奶”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