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艳阳天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54867号“艳阳天 SUN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第13140500号、第37332462号、第13191578号、第3649684号商标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892、1901、1902、190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第67167420号、第67161528号经驳回复审程序审理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鉴于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3、第69816230号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8824220号、第21700957号、第58351866号、第11183722号、第52281295号、第62334021号商标在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