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盯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政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60240号“盯准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1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列表;网页截搜索结果;类似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介绍;品牌宣传推广;申请人所获荣誉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广告宣传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