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273328号“Silc Sk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ilc Skin 73273328

阅读:37791 2024-10-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卡尔韦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谦睿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73328号“Silc Sk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69250970号、第42698867号、第4838823号、第51192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卡尔韦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谦睿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73328号“Silc Sk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69250970号、第42698867号、第4838823号、第51192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

  2、申请人仅对“肥皂;洗发液;化妆品;抗衰老用护肤液;浸化妆品的清洁垫;香水”商品提复审请求,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他商品上的复审申请。

  3、引证商标二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90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除“肥皂;洗发液;化妆品;抗衰老用护肤液;浸化妆品的清洁垫;香水”商品外的其余商品的复审申请,故在除“肥皂;洗发液;化妆品;抗衰老用护肤液;浸化妆品的清洁垫;香水”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洗发液;化妆品;抗衰老用护肤液;浸化妆品的清洁垫;香水”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肥皂;洗发液;化妆品;抗衰老用护肤液;浸化妆品的清洁垫;香水”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30日

本文《关于第73273328号“Silc Sk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ilc Skin 732733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75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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