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舜丰油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启诺一(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898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3758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油墨;复印机用碳粉;计算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印刷合成物(油墨)”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