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27916号“ABLEPRI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33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无固定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缺乏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可译为“可以打印的”,为日常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