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恩盛德(天津)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胜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02362号“PAG PERFECT ASCEND GUID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882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床;成形机器和设备,包括热浇铸、热成形、折弯机器和设备”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