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特秋(云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14058号“峻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194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其主体权利消失,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网申电子证据):申请商标注册信息、对方公司注销凭证。
经复审查明:南充俊朵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即引证商标的所有人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注销日期为2021年12月21日。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经有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