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珵熠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91766号“KOBELIE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神户的英文译名为 KOBE,但申请商标与KOBE具有本质区别,且经百度翻译申请商标为科菲尔,消费者不会误认为与神户有关。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KOBELIEVE”该标志所包含的“KOBE”可译为“神户”,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