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504018号“THE NALKE WI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HE NALKE WICE及图 75504018

阅读:107367 2024-11-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黄发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标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04018号“THE NALKE WI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8931号、第1232749号、第2018929号、第5357180号、第46014…

  申请人:黄发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标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04018号“THE NALKE WI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8931号、第1232749号、第2018929号、第5357180号、第460144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推广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后,删除的商品为“腰带;裤脚攀带”。

  2、引证商标二经连续三年未使用决定中被裁定在部分商品上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3、引证商标四经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后,删除的商品为“1.服装绶带;2.服装带(衣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要素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鉴于引证商标二的部分撤销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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