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332796号“金百居 JBJ”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百居 JBJ 75332796

阅读:115549 2024-11-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庆阳百居易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32796号“金百居 JB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73960号、第72683073号、第6070975号、第17046596号商标(…

  申请人:庆阳百居易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32796号“金百居 JB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73960号、第72683073号、第6070975号、第170465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申请人主动放弃在1909小类的注册申请,还望贵局核准申请商标在1906小类的注册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对商品内容放弃不明确,我局将对驳回通知书中驳回的商品进行全面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陶瓷排水管”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陶瓷排水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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