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77273号“丰谷 FOR GOOD 9 FENGGUTEQ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7452号、第32996996号、第37611785号、第70573566号、第72335204号、第17532630号、第74205582号、第74606681号、第105619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七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中止本案审理。引证商标六所有人已注销。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四、五、七状态信息;引证商标六权利人企业状态;申请人丰谷系列商标列表;使用材料;类似案例;销售证据;“FORGOOD”百度翻译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尚未生效。我局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引证商标六所有人显示其于2022年2月24日已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五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四、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FORGOOD”,可译为“为了好的”,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