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颐养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858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2255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以外的服务因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