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上甄选(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广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05250号“马上甄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类第14806902号、第50562413号、第66491758号、第40807016号、第29379339号、第2388616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是一个日常用语,具有独特意义。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马上甄选”与与引证商标一、二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马上”,与引证商标三“马上诺甄选”、引证商标四至六显著识别文字“上馬”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马上甄选”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能够对商品来源进行区分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