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06697号“良辰美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97565号“良辰美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342586号“良辰美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75623860号“良辰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