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天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68284号“TIANY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7074024号、第30062666号、第72934889号、第494578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其中,引证商标一、二、四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TIANYAN”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文字“TianYanChat”中,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中均含文字“TIANYAN”,商标整体印象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其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