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科盛盈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88252号“华夏茅HUA XIA M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23909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0228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514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10907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94301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已无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五经驳回复审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有关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授权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