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桂林市美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标杆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15947号“红顶花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55897号“红顶药业美肤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差异巨大,不构成近似。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54376731号“红顶小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919924号“红顶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只有“疗养院”服务近似,申请人愿意放弃该服务的注册,请求其他服务上予以核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受理通知书、引证商标搜索记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自愿放弃“疗养院”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的审理范围仅限于除“疗养院”以外的其余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养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宠物寄养”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养殖”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