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美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小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14325号“美模通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14448号“美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的所在地及经营项目均存在较大差异,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及显著特征,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功能等特点,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美模通告”,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将其认知为直接表示指定服务内容等特点的描述性字词,缺乏作为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