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世范致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94538号“Sailfac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36042H3号、国际注册第1539274号、第66120526号、第52360696号、第10430038号、第30607294号、第6976270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被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acture”与引证商标一“A-CURE”、引证商标二、三、四“ALTURE”、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字母“ARTURE”、引证商标七的显著识别字母“AITURE”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引证商标七虽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检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