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南山生态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180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21607064号、第6382193号、第63821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