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健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朱建军
申请人因第22525022号“哈喽凯蒂HALOUKAID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8354号决定,于2023年08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朱建军提供的授权书、淘宝店铺后台销售截图、淘宝店铺订单录屏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自行车”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自行车;2.电动自行车;3.电动运载工具;4.三轮脚踏车;5.电动三轮车;6.运载工具用座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手摇车;2.婴儿车;3.手推车;4.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网上查询,并没有检索出任何关于被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信息,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审查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
2、淘宝店铺资料、拼多多店铺资料;
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录屏;
4、商标LOGO设计定稿。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第22525022号“哈喽凯蒂”商标正常使用说明》及相关证据存在明显瑕疵,且未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不能证明本案复审商标于2020年02月06日至2023年02月05日期间在其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邢台冰赛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信息;
2、淘宝平台“ASML品牌体验店”店铺首页和所有商品的页面打印件;
3、拼多多平台以“哈喽凯蒂官方旗舰店”为关键词检索的结果;
4、邢台冰赛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的2件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商品上。
2、邢台冰赛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曾于2022年10月20日进行名称变更,变更前名义为邢台冰赛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建军。
我局认为,在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8354号决定书中,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自行车;2.电动自行车;3.电动运载工具;4.三轮脚踏车;5.电动三轮车;6.运载工具用座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手摇车;2.婴儿车;3.手推车;4.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对此并未提出复审申请,申请人对此提出复审申请。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于2020年02月06日至2023年02月05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运载工具;三轮脚踏车;电动三轮车;运载工具用座椅”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商标专用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专用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对注册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曾授权邢台冰赛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授权人)使用复审商标,虽被授权人名称曾进行变更,但该授权书为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据2拼多多店铺资料显示哈喽凯蒂官方旗舰店的经营主体为被授权人,且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哈喽凯蒂儿童平衡车无脚蹬自行车等商品。上述证据结合其余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自行车”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考虑到“电动自行车”等其余复审商品与“自行车”复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也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运载工具;三轮脚踏车;电动三轮车;运载工具用座椅”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