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529682号“集蚂蚁”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集蚂蚁 63529682

阅读:39174 2024-1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桓清龙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481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9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蚂蚁金服”在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桓清龙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481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9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蚂蚁金服”在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38425719号“淘蚂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356080号“有只蚂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362125号“蓝色蚂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244028号“蚂蚁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630836号“蚂蚁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158752号“蚂蚁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500312号“蚂蚁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0507593号“蚂蚁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653258号“蚂蚁小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168388号“蚂蚁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7894508号“蚂蚁共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3602409号“蚂蚁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4687131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3602395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在密切关联服务上的刻意模仿,侵犯了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的驰名商标权利。申请人及关联主体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投入使用将扰乱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不予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集蚂蚁”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25719号“淘蚂蚁”商标、第25356080号“有只蚂蚁”商标、第30507593号“蚂蚁好”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商业评估;价格比较服务;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均为“蚂蚁”,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故对该主张不再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29682号“集蚂蚁”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账单页面、发票、车辆登记信息、公司照片、代驾合作协议、网络平台页面、宣传图片等证据。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的意见与异议申请理由基本相同,并提交了企业信息情况、关联关系证明、媒体报道、宣传材料、广告合同、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王荣荣于2022年3月2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在“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至十六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十四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引证商标十五、十六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金融管理”等。上述商标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十二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

  3、引证商标一于2024年6月17日由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转让至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显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授权原异议人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援引引证商标一。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原异议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由中文“集蚂蚁”构成,与上述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在呼叫、主要识别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服务的提供者为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鉴于引证商标十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个案认定和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中,我局在判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问题时已考虑原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素,并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审理。

  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被异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四、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对原异议人的权利予以保护,原异议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

本文《关于第63529682号“集蚂蚁”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集蚂蚁 6352968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68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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