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坤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73990号“华小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97072号“華小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