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太牛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太牛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2121515号“优丹YOUD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丹YOUD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婴儿全套衣;服装;围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867565号“优卡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婴儿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人用药”上的第3984007号“优卡丹”商标虽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故对于异议人请求本案应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121515号“优丹YOUD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