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778029号“ADLVFO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DLVFOG 64778029

阅读:82549 2024-1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阿客魅德拉菲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顺业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15日对第64778029号“ADLVFO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ADLV”品牌是申请人“acme de la vie”品牌的简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具有较高…

  申请人:株式会社阿客魅德拉菲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顺业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15日对第64778029号“ADLVFO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ADLV”品牌是申请人“acme de la vie”品牌的简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8261402号“ADL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3、被申请人为职业商标抢注人,其名下申请注册有大量国外商标,其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标识,其“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4、被申请人是在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品牌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商标注册信息、网页检索资料、销售资料、媒体报道资料、参展资料、广告宣传资料、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裤子;针织服装;T恤衫;睡衣裤;服装;鞋;帽子;袜;衣服吊带;化装舞会用服装”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2月6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ADLVFOG”完整包含引证商标“ADLV”,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销售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或密切关联性。考虑到申请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且在服装商品上已有一定宣传使用。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商品的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在先字号权。本案中,争议商标“ADLVFOG”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ADLV”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故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的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字号的在先权利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字号权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被申请人与其曾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该条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本案适用《商标法》其他规定可保护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不再适用该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

本文《关于第64778029号“ADLVFO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DLVFOG 6477802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6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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