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致正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邱国英
委托代理人:南平舜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5日对第69677388号“侦茶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1074993号“侦茶记”商标、第42956463号“侦小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代理机构“南平舜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众多自然人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推断上述自然人名下的商标实际申请人均为“南平舜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目的主要用于兜售获利,争议商标属于典型的代理机构规避法律,恶意注册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系自然人主体,名下虽仅有25件商标,但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并无任何关联,且经查,被申请人名下已注册商标多处于兜售状态,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缺乏使用意图,主要用于兜售获利,恶意明显。另外,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系抄袭他人品牌而来。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被申请人兜售商标情况;被申请人抄袭品牌简介;在先案例及在先判决;其他自然人商标注册及兜售情况;申请人最早申请“侦茶记”商标情况;申请人开通“侦茶记”小程序商城、微信公众号及微博账号情况;申请人开展公益活动的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设计,被申请人并非任何职业抢注人或专业囤积售标人。申请人所提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书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茶饮料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3、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DQ”、“羡江南”、“泸酒娇子”、“笨笨羊及图”、“上好蛙”、“铁板先生”等。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有在网上售卖商标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制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属于典型的代理机构规避法律,恶意注册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上述主张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DQ”、“羡江南”、“泸酒娇子”、“笨笨羊及图”、“上好蛙”、“铁板先生”等。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有在网上售卖商标的行为。而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对其注册商标的意图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申请注册囤积商标进行售卖的行为,具有牟取利益的故意,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