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77682号“超达 chaod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超达 chaoda及图 1777682

阅读:34600 2024-1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四川超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鸿基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红徽商标版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77682号“超达 chaod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5115号决定,于2023年11月30日向…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四川超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鸿基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红徽商标版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77682号“超达 chaod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5115号决定,于2023年11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5115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20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已经连续超过三年未使用,应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检索截图;淘宝平台检索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均组成了可以互相印证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具有在“电线”商品上真实、公开、合法有效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相关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及判决书;

  3、相关的撤三决定及撤销复审决定书等;

  4、相关的侵犯商标权案件中止调查通知书;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主要证据有:

  5、销售合同;

  6、销售发票。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答辩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并未实际生产、销售过“超达”牌电线,销售合同系被申请人故意伪造,增值税发票未体现复审商标。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证据:鸿基电缆公司官网截图;百利恒公司官网截图及微信公众号、官方商城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1年6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02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线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3年8月2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电线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2、4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5销售合同显示有复审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超达”及销售的“电线”商品,且有证据6销售发票予以佐证上述销售合同确已履行,上述证据形成于指定期间内。结合证据3,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基本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电线”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缆;磁线;电报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话线;发动机起动缆;绝缘铜线;电线标识线”商品与“电线”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我局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

本文《关于第1777682号“超达 chaod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超达 chaoda及图 177768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6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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