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亿客居(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天宜居(山东)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38151772号“亿客宜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5588号决定,于2024年3月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安装门窗;室内装潢”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第37类“1.建筑;2.水下建筑;3.拆除建筑物;4.室内装潢修理;5.室内装潢;6.安装门窗;7.商品房建造”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建筑咨询;2.家具保养;3.家具修复;4.木工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对市场的全面调研和全面搜索查询,申请人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其指定服务“1.建筑;2.水下建筑;3.拆除建筑物;4.室内装潢修理;5.室内装潢;6.安装门窗;7.商品房建造”上进行任何实际有效的使用。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转交申请人进行确认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展厅照片;2、亿客宜居预留名额申请单、亿客宜居特批单、亿客宜居工厂直销价、亿客宜居合同书、收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发票、中诚达货运单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材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合法有效的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等服务上。
2、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包含建筑装饰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及成果转让;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及施工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建筑;水下建筑;拆除建筑物;室内装潢修理;室内装潢;安装门窗;商品房建造”服务(以下统称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亿客宜居预留名额申请单、亿客宜居特批单、亿客宜居工厂直销价、亿客宜居合同书、收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销售了“亿客宜居”装饰、装修系列产品,并为客户提供房屋空间测量人员上门服务、设计效果图、上门指导安装及安装服务。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复审服务与被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申请人关于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的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