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汇鱼品牌服务(威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市百胜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威海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06916号“海蜘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0129502号商标期满未续展,已经失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第7367617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