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678269号“好艾学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好艾学社 76678269

阅读:135921 2024-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每刻美艾(蕲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78269号“好艾学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805490号、第76081320号、第330464…

  申请人:每刻美艾(蕲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78269号“好艾学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805490号、第76081320号、第3304647号、第76319742号、第21299253号、第2794472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读音字形、文字顺序、整体含义、整体外观、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一、二、四处实质审查阶段,引证商标五处撤销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均不稳定。申请商标有独特创意来源,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或品质特点产生误认,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已投入大量使用,至今未引起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状态信息、其他商标商标注册、百度汉语对“好”“艾”“学”“社”四字的解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被驳回已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尚未失效,引证商标二处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处撤销复审程序中,但引证商标一、二、五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包含的“好艾”,使用在除“医用艾草,艾卷”以外的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使用在“医用艾草,艾卷”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对其选购行为产生误导。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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