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潍坊跨境电子商务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大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77852号“好品山东 鲁贸全球REMARKABLE SHANDONG FOR WORLDWIDE TRA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独创性商标,文字和图形要素的组合使得商标整体具备固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商标能够履行让消费者清楚区分行业服务提供者的商标职能,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指定使用的服务来源。申请商标文字与图形组合设计,整体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使用于指定商品上具有极强显著性和独创性,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山东”和“SHANDONG”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及其拼音形式,且该商标包含的“好品山东 鲁贸全球REMARKABLE SHANDONG FOR WORLDWIDE TRADE”属于普通广告宣传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