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093965号“TAOMED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AOMEDIA 73093965

阅读:104854 2024-1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淘媒(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鉴(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93965号“TAOMED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11481号、第40266643号、第9688296号、第45…

  申请人:淘媒(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鉴(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93965号“TAOMED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11481号、第40266643号、第9688296号、第45078210号、第10183004号、第10336762号、第20181783号、第36130540号、第9896057号、第21058617号、第69868532号、第7304135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营场所照片、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五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在部分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字母“TAO”,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相区分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本文《关于第73093965号“TAOMED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AOMEDIA 7309396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650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