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亚飞玖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86041号“五行美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296325号、第3189697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标签、送货单等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材料。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五行美”与引证商标一“五行之美”、引证商标二“五行美学”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同一种或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上述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